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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買18件衣服旅游后退貨”,不止一人偏離了規則的軌道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9-6-8 23:28
標題: “買18件衣服旅游后退貨”,不止一人偏離了規則的軌道
“買18件衣服游览撤退退却貨”,不止一人偏離了規則的軌道

既然我們有電子商務法、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来由退貨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法令和規則,為何不按照這些規則解決問題,而是要升級為事务、激化成抵牾呢?

不久前,寧波買家黃蜜斯在李师长教师的網店購入18件衣服,總價4600多元。“五一”假期后,以“不喜歡”為由發起無来由退貨,但賣家發現,買家朋侪圈有大量穿著店裡衣服观光拍的照片。今朝,當事人通過微博公開道歉,阿裡巴巴集團公關部回應稱,經雙方協商,買家所購衣物9件不成退。(見5月12日《新線上骰寶,京報》)

經過協商,18件衣服中被穿去观光並摄影的9件不成退,當事人公開报歉,退貨問題暫時告一段落。但隨之而來一個新情況是,黃蜜斯的身份信息、手機號、暫住點等一系列信息被“人肉”后泄漏,其遭受了被辱罵、騷擾等網絡暴力。

事實上,無論買家還是賣家,都沒有很好地遵照相關規則。

先說買家,既然已經穿上了網購的衣服去游览摄影、發朋侪圈,從某種意義上說,其實是認可這些服裝的。但是穿了好幾天卻以“不喜歡”為由發起無来由退貨,有濫用“懊悔權”的嫌疑。

再說賣家,碰到買家请求無来由退貨情況,起首應該依據現有轨制與買家協商解決﹔其次,協商不可可以通過平台投訴,或訴諸法令渠道。但是該賣家卻選擇暴光買家,隨后導致買家书息泄漏並遭受網絡暴力,難免隨意泄漏消費者隱私信息之嫌——根據網絡买卖办理辦法相關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及其事情人員對采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或經營者商業机密的數據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漏、出售或不法向别人供给。電子商務法也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采集、利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照法令、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我們雖然不晓得賣家暴光了買家的哪些個人信息,但可以必定的是,暴光的某些信息為網友發起“人肉搜刮”供给了線索或便当。而部门網友“人肉”、辱罵買家的行為也極為不当,乃至涉嫌違法。

通過這一事务,買家、賣家和“人肉”者,都應該反思本身的行為。既然我們有電子商務法、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来由退貨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法令和規則,為何不按照這些規則解決問題,而是要升級為事务、激化成抵牾呢?說到底,都是不重視法令和規則惹的禍。

據賣家介紹,開店3年來,這已經不是他第一次碰到這樣的“試穿族”了,每逢節mlb運彩,沐日都會有一些買家,穿著買來的衣服出門游览,隨后再请求退貨。其實,解決這類問題還是要回到“七天無来由退貨”這一規則上來,若是退貨合适規定理應退貨,若是不合适規定則不克不及縱容。

馮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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